附件1:
青海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会各类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红十字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会各部室,备灾救灾中心。
第三条 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能力之间的矛盾。
第四条 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红十字资源,依法多渠道筹集红十字事业发展资金;合理编制我会预算,并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优化我会资源配置,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建立和健全我会各项财务规章和制度,规范我会经济行为;及时、真实、完整地反映我会财务状况;对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五条 坚持民主理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事业部自觉接受全会干部职工的监督,定期向执委会报告每年的预算、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我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项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我会财务工作实行常务副会长负责制,受常务副会长委托主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协助常务副会长领导全会的财务工作,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八条 会财务事业部作为我会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我会各项财务工作,行使会一级财务管理职能。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我会在备灾救灾中心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经批准成立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会里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在业务上接受会财务事业部的统一领导。
第十条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会里实行“统收统支”的收支管理模式,会里各项收支必须纳入会里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捐赠收入、各项收支项目的标准和范围,以及票据等由会财务事业部统一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是会里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会里预算收支分为会级预算和二级预算。会级预算主要指会里运用可支配财力(包括预算内收入、自筹经费收入等)的计划;二级预算主要指备灾救灾中心经费及自行组织收入的计划。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
我会编制年度综合收支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遵循稳健性原则,支出预算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新增政策性开支的基础上,首先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我会编制预算既要考虑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也要考虑到财力的可能。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
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采用“零基预算”和“增量预算”相结合的办法,预算编制时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财力的可能进行。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
机关各部室及备灾救灾中心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向财务事业部报送收入计划和支出计划。会财务事业部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单位的收支计划,逐项进行核定,然后提出我会预算草案,报主管会长审核同意后,经执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务副会长签发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签发后,召开由各部室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财务工作会议,通报各部室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下达本年度专项预算,提出本年度财务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部室和二级单位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经费指标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各部室和二级单位有权统筹安排使用自己的预算经费。
第十七条 预算一经确定,在会内具有法规的约束性,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为预防年度内出现不可预见的开支,在安排预算时,应留有一定的预备费或机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