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开支。差旅费开支范围、标准按《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07]1501号)和《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05]1069号)的规定执行。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乘坐飞机必须由主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后方可乘坐。
第三十四条 各种公务接待严格执行《青海省红十字会接待费管理办法》;使用办公电话、车辆的经费,坚持包干使用的原则,超支部分自理,不得用会拨经费支付;加强对水、电、维修等支出的管理工作;公费医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三十五条 结余是指我会年度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营收支结余、财政性资金结余、其他事业结余、专项资金结存等。
第三十六条 经营收支结余是指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支余额。经营收支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经营亏损后,再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
第三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结余、其他事业结余是指纳入事业收支管理的非专门项目收支相抵后的汇总金额。财政性资金结余,其他事业结余全部转入事业基金,。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存指我会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具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结存。在项目最终完成前,专项资金结存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直至项目完成。
第三十九条 各部室、单位经过批准,通过管理服务及使用我会管理资产取得的各项收入均为我会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是我会拥有或占用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其特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一)现金管理。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事业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及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超过结算起点应办理银行转账结算手续。
(二)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各部室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银行开户。外币收入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暂付款必须及时清理,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年末应进行彻底清理。对超过一年的暂付款,各部室逐项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对应收未收款,要从各个环节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催收,避免应有的收入流失。
(四) 库存材料管理。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计价、保管、盘点等各项存货管理制度,为防止过多占用流动资金,应尽量减少库存,提高存货使用效益。各部室随用随购的小批量物品不作为库存材料管理,直接列为相关支出。各部室应指定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物品购入和保管、发出登记工作。对验收入库的库存材料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工作。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库存材料,保管部门应查清原因,书面报告执委会并请示处理意见,会财务依据批示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作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交通工具;3、专用设备;4、一般设备;5、图书;6、其他固定资产。
(二)各部室的固定资产,无论是自制、自建、外购、调入、融资租入、捐赠、赞助、改建、扩建等都必须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手续,建帐建卡。各部室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好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调试、使用维护、保管登记、盘点清查等各项管理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增减的账簿登记工作。
(三)固定资产报废与转让,由使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专业人员鉴定,报会里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并报执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负责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建立健全全会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保证全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